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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资〔2021〕10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邮箱:215114768@qq.com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省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于2022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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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夯实行政运转和事业发展物质基础,根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
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能负责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接受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指导监督。
二章 基础管理 西双版纳管道保温工程
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并与资产卡片和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并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账实、账卡、账账和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相符。
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权属管理,依法及时办理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对权属变动的,应当及时变更权属证书,保证权属清晰。
权证手续不全或来源不清,但由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暂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待权属界定清楚后据实调整。
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当全部纳入资产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审批事项应当通过资产信息系统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如实登记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有物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保证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道保温施工并作为部门决算和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基础。
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十一条 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集约节约、讲求绩和绿环保的原则配置。
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固定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研究和集体决策。
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十四条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借固定资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组织。
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研究和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并落实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资产公物仓管理规定,将具有使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各类展会等)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十七条 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应当将符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动开放共享和高利用。
十八条 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处置。
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租、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出租、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二十条 除涉密资产外,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电子电器产品、大型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并理处置。涉密资产报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应当符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环节污染环境。
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签订资产交接协议等。
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收取固定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控制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强化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信息化管理等重点环节管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理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人事、政府采购、纪检等监督管理职能的协同配机制,形成监管力。
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和管理人。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妥善保管并理使用固定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对无法使用的资产及时申报处置。使用人、管理人领用固定资产、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移交和归还实物资产。
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发生变动的,在单位内部通过公开方式予以明确。
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落实整改意见。
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范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章 附 则
三十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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