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综行政执法局 陵水不锈钢保温
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行政处罚(187项)
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四条二款、四款、六十二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陵水不锈钢保温
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四条一款、六十二条二款、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二条三款、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条一款、四十三条一款、六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四条一款、四十三条一款、四十四条二款、六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的处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十八条、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对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对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罚处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四条、三十八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二十九条、三十九条一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三十二条、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对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处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三十四条、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对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三十条一款、四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三十一条、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对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三十八条、五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对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四十二条二款、五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对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四十四条二款、四十五条一款、五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规划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的;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处罚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二十四条一项、二项、三项、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二十四条四项、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对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自然状态的;对擅自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质的;对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影响的处罚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三款、三十五条、四十三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1、对擅自损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三十三条四款、三十四条三款、四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2、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三十条二款、四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3、对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4、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十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十八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5、对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超过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小于2米,冷却水向街面排放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十八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6、对维护单位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维护单位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7、对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8、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十七条一款、二十六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9、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十一条二款、三十六条一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0、对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未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十九条二款、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1、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二十条、四十七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2、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规划要求或者责令拆除后逾期未拆除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八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3、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三十七条三款、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4、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各类架空线路未采取隐蔽措施或者未逐步改造为地下管线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一款、五十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5、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未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而未及时更换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二款、五十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6、对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十七条一款、《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三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7、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和树木等处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十七条二款、《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三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8、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五条、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9、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八条、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0、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十八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四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1、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二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六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2、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3、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十六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能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未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四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5、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四条二款一项、二十九条一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6、对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四条二款四项、二十九四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7、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四条二款二项、二十九条二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8、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四条二款六项、二十九条六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9、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条一款六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六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1、对居民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饲养人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六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对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条一款五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3、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四条二款五项、二十九条五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4、对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四条二款三项、二十九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5、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十七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七条三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6、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处理场所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7、对餐饮业和单位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8、对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三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9、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十五条、《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十二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0、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九条、二十条二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七条一款、二十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2、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十条、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3、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十二条、二十二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4、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十三条、二十二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5、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滴漏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三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6、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八条、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8、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七条一款、二十五条一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9、对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十四条、五十三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0、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十四条、二十五条二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1、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十五条、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2、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57 号)四条一款、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3、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十条、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4、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十二条、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5、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十三条、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6、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十六条、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7、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十七条、二十五条、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二十条四项、二十一条三项、四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9、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二十条、四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0、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二十八条、四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二十一条二项、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2、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十一条四款、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3、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一项、二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4、对经批准设立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一条、二十九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5、对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十四条、三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6、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二十条一款、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7、对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二十六条、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8、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二十五条、《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五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八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9、对未经批准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对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三十四条、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0、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三十条、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1、对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一条三款、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2、对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对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对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对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3、对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二项、十六条一项、三十五条一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七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4、对擅自移植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二项、十六条一项、三十五条二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七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5、对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二项、十六条二项、三十五条三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七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6、对擅自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二项、十六条三项、三十五条四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七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7、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五项、三十六条三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七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8、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的;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的;对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三条三项、四项、五项、三十六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9、对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处罚
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十一条、十六条 陵水不锈钢保温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0、对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7号)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1、对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十二条一款、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2、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十六条、十七条一款、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3、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4、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十二条一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5、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二十四条、四十二条二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6、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二十九条、四十二条四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7、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四条、四十二条五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8、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六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9、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0、对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篦、阀门、管道的;对拦渠筑坝,设备保温施工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的;对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的;对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的;对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二十六条一项、二十六条三项、三十条一项、三十三条一项、三十七条一项、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1、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的;对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对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对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对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的;对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对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它杂物的;对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对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十八条一项、二项、六项、七项、二十六条四项、五项、三十条二项、三十三条三项、五项、六项、三十七条二项、四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2、对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对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的;对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的;对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的;对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的;对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十八条三项、四项、五项、八项、二十六条二项、三十条三项、四项、三十三条四项、四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3、对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或未检查验收的;对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领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而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一款、二十三条、二十八条、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4、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以及在繁华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须事先发布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不得阻碍抢修作业。对不按规定办理或不配,阻碍抢修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四十三条、五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5、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十三条、五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6、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十六条、五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7、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十九条二款、三款、五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8、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十二条、五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9、对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十五条、六十条一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0、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十六条三款、六十条二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1、对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十六条四款、六十条三项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2、对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十九条、六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3、对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三十条、六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4、对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或者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管线后三十日内未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六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5、对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测量资料,或者移交有关档案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6、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六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7、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8、对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本省燃气适配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三十条一款、五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9、对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未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格证书的、设定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一款二项、三项、四项、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0、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的;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及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十七条一款一项、三项、四项、六项、四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1、对未向用户提供符国家标准的燃气的;未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的;未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未进行安全检查的;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未建立燃气经营值班制度的;未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2、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四十五条、《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十四条、十六条、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3、对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十九条、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4、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停业或歇业未提前报告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二十四条、四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5、对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四十五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6、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十九条、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7、对拒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国家质量标准燃气的处罚,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8、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安装、使用不符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国家有关标准及盗用燃气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9、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五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0、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五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1、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及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五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2、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四十七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3、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四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4、对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5、对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燃气计量器具、燃气钢瓶标志,漆、盗用燃气、拒检查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三十四条、五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6、对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年检不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3号)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7、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3号)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8、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3号)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9、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3号)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0、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3号)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1、对擅自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4号)二十三条、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2、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发[2000]118号)三条、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3、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一款、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4、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48号)十七条、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5、对将验收不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48号)十七条、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6、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十一条、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7、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七条、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8、对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七条、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9、对在未解除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十条、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0、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1、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2、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3、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21号)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4、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21号)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5、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依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4号)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6、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十二条、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7、对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十三条、三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8、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二十三条、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9、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荐使用不符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0、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果的;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1、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六条一款一项、六条一款二项、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2、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十一条、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3、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十七条、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4、对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九条、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5、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6、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无、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7号)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7、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手机:18632699551(微信同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七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格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七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格证的处罚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7号)五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格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7号)五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1、对道牙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2、对违法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十条一款、五十六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3、对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三条二款、五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4、对商业经营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四条二款、五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5、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四条一款、六十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6、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7、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一款、一百一十九条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韩城市综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行政强制(3项)
1、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一条一款、六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对责令改造、拆除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强制拆除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十七条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条、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强制措施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韩城市综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行政征收(2项)
1、临时占用道路收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无 陵水不锈钢保温
2、城市占道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依据:韩物价发【2016】29号文件《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城市占道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承办机构(科室):韩城市城市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时限:无
韩城市综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行政检查(1项)
1、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 )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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