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铝皮保温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相关部门赔偿”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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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9日
